炎炎夏日,某饮料公司发放高温福利,除了向每位员工发放自产饮料外,同时从外部用批发价采购一批雪糕冰淇淋发放给员工,月末会计做账对上述产品按市场价格计提了相应的销项税额。次月,公司税务顾问对该事项提出了异议,认为公司的税务处理不正确。原因如下: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可见,视同销售的行为,税收法规是有明确规定的。公司用自产饮料发给职工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提销项税额;但用外购的雪糕冰淇淋发给职工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评论者:方敬春 中汇集团税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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