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部分用于自己办公或出租,请问,自用房屋的进项税是否应当分两年从销项税额扣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进项税在发生的当期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在抵扣的当期很难判定开发项目是用于销售还是自用,因此,即便开发商品房部分作为自用或出租,也不用考虑自用或出租不动产的进项税分两年抵扣。
作者: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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