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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税收政策特点——“惠”、“严”并进
2015年03月23日

       税收政策作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和承载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等方面的关系。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制定的税收政策必须适应经济新常态。本文主要通过解读最近一周多时间出台的两篇税收文件,认为税收政策明显体现了“惠”和“严”的价值取向,以助力经济新长态,纳税人有必要了解这个价值取向动态,以指导自身的税务管理。
       1.“惠”和“严”两个新文件
       1.1保民生促就业,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覆盖面
       2015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财税〔2015〕34号还规定,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1.2打击跨国避税,规范和加强企业对外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
       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规范和加强企业对外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这是继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之后,打击跨国逃避税的又一新举措。
       16号公告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公告还列明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费用的4种情形,以提醒企业可能存在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风险:一是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二是就关联方提供的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支付服务费;三是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四是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财税〔2015〕34号文件体现了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另一方也可能导致税收收入增长的压力。16号公告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但主要作用在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财税〔2015〕34号反应了“惠”价值取向,16号公告则体现了“严”的价值取向。
       2. 经济新常态下的税收政策
       中国经济新常态的主要有四个特征:经济增速换挡回落、从过去10%左右的高速增长转为7%~8%的中高速增长是新常态的最基本特征; 第三产业逐步成为产业主体;需求结构方面,消费需求逐步成为需求主体;城乡区域结构方面,城乡区域差距将逐步缩小;收入分配结构方面,居民收入占比上升;中国经济将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一些不确定性风险显性化。楼市风险、地方债风险、金融风险等潜在风险渐渐浮出水面。
       税收政策必须适应经济新常态的状态,以履行税收调节经济的重要职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等等,但也必须面对经济增长放缓下的组织财政收入的现实要求。这客观上需要有“惠”、有“严”的新思维、新举措,来制定税收政策,并依法执行、贯穿。这种新思路和新举措从2014年的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中已经明显,并反映在政策的执行尺度、力度上。
      3. 小结

       经济新常态的税收政策价值取向,对企业税务管理影响也是双重的。一方面企业在投资、交易等各种经济活动中,应及时了解、掌握并利用不断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收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也应明白,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也将成为常态,企业应该规范经营,提高税收遵从度,降低甚至避免税收风险。

 

本文由中汇税务风险管理与技术部编写,目的是协助中汇税务专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与对税务专业知识感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分享我们的成果。但文中所提及的相关政策实际适用,因具体事实而不同,具体税务事宜,请读者结合实际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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