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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电、供水、供气(汽)、供热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问题探讨
2016年01月12日

       一、供电合同:
  根据财税 [2006]162 号文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供热合同吉林地税答复:
  根据吉税地字[1990]204号文件第7条规定:《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电、供水、供气合同,这些合同免贴印花。
  财税[2006]162号文件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提示:以上问题省局请示国家局答复为,对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热合同免贴印花税。
       三、辽宁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根据《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6条:关于供用电(水、气)合同是否贴花问题:《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用电(水、气)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文件第二条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供水、供气合同比照上述文件执行。因此如果您企业购买(水、气)后用于再销售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如果购买后用于直接使用,则不征收印花税。
       四、反方意见:
  广东省税务局粤地税函[2010]584号,关于供水、供气(汽)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不能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销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的规定执行。

作者:方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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